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魏某丰受雇于老乡魏某得(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白云区沙田江夏二横路自编9号的广州亮之晶饮用水有限公司等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多个知名商标制作桶装水,并将假冒品牌桶装水送到越秀区洪桥街55号106铺等多家水店进行销售。
期间,魏某丰共销售假冒品牌桶装水合计15000桶,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万元。
2012年8月11日,魏某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从其居住的出租屋内缴获2000多张假冒知名品牌的产品身份证、商标模等物品。
庭审过程中,魏某丰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认其和魏某得去罐装桶装水都是在夜间进行的,除了在亮之晶公司装水外,他们还有一个装水地址在太和镇,水装好以后再贴上假冒商标,然后将桶装水以4元左右一桶的价格卖给市内多家水店。
而这个过程中,其是为魏某得打工,每月工资收入是2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当庭作出公开宣判:
被告人魏某丰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是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相关作案工具一批。
宣判后,魏某丰认为量刑过重,要求上诉。
据了解,2012年10月20日,同案人魏某得经越秀区法院判决认定共销售涉案的冒牌桶装水11991桶,销售金额共计19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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