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非功能原理是指商标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因为它们具有特定的技术或审美功能。禁止商标功能的原因如下:“(1)适应自由经济的主要原则,只有一个法律渊源——好用专利法才能在好用特征中占有权;(2)保持自由和有效的竞争,以确保竞争对手能够复制有效竞争的必要特征。
商标非功能原理的立法意图不仅在于促进公平交易,还在于商标法和专利法的定义以及作权法的界限。商标、作品、发明等智力成果虽然可以发生在商品的外部,形成产品的外观或包装,但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但产品的外观或包装商标、作品、发明、造型设计等智力成果也出现在产品的外部,但却发挥着不同的作用,给用户带来竞争优势的方式也不同。
商标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方便客户识别贴有商标的产品。商标本质上并没有提高商品的价值,而是通过降低客户的搜索成本来体现自己的价值,给商标用户带来竞争优势。
作品、发明、造型设计不同。他们要么直接提升产品的技术或审美特性,要么直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通过直接提升产品价值来体现自己的价值,从而给创始人带来竞争优势。商标投资作为识别标志是持续的,只有允许其无休止的续展才能激发商标使用者投资商标的热情。
作品、发明、造型设计等的投入作为智力成果是一次性的,所以只要期限合适,需要一个固定的权利期限,就可以鼓励创始人去创造。商标识别只需要固定期限的权力,就会抑制商标使用者对商标投资的热情,最终损害社会秩序。然而,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作品、发明和造型设计的无限续展期不仅提供过度鼓励,还会阻碍新的造就活动,从而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正是因为如此,商标法创建了限制功能性商标法维护的非功能原理,不仅起到了促进自由经济的作用,还明确定义了商标权与作权、专利、造型设计权的界限,防止不恰当的商标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了知识产权法各支部的功能分工。引导案例中的争议商标因其功能性而无法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使用者如果想要维护,必须通过申请专利、外观设计等专利来维护,而不是通过商标法变相维护技术或审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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