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奈儿公司)与陕西省自然人马某因商标问题展开了一场历时9年的商标纠纷。最近,双方纷争有了新的进展。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马某即第4890920号“安奈儿 ANNAIER”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注册人的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系争商标在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近日发布的第1586期商标公告显示,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
这两个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呢?双方各执一词:
据了解,安奈儿公司旗下拥有“Annil安奈儿”等童装品牌。1999年11月,安奈儿公司提出第1517369号“安奈儿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 2001年2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童装、婴儿全套衣等第25类商品上。
2005年9月,陕西省自然人马某提出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12月商标局对系争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系争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安奈儿公司的前身岁孚公司于2009年2月针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其主张未能获得商标局支持,商标局于2011年3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据悉,在系争商标被核准注册后,马某将系争商标许可给广州市帕伯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帕伯服饰公司)使用。
异议未果后,安奈儿公司于2015年2月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马某系恶意抢先注册安奈儿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评委认为马某申请注册系争商标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但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我们都知道,商标近似主要在商标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近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那么该商标就会被认为是商标近似。
同时,商评委考虑到马某将系争商标许可给与安奈儿公司同处广东省的帕伯服饰公司使用等情形,一般消费者看到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时,会产生上述服务的提供者系来源于安奈儿公司或与安奈儿公司存在某种关系的联想,从而具有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损害安奈儿公司的利益。因此,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商评委于2015年11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核定服务上予以维持。
马某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者均驳回马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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