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公司时,关于商标转让可以理解为把东西卖给别人,许可就是允许别人使用自己的东西,变更就是东西有变化内容,然而有很多企业对于这三者的业务有所混淆,实际上它们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下面权盾就为大家详细解答这三者的内容和区别。
商标转让是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根据法定条件将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通常有继受转让、合同转让、因行政命令而产生的转让等形式。
合同转让指的是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根据签署转让协议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
继承转让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因丧失行动能力或死亡而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
商标在核准注册后,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它有变更的,应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变动手续。
《商标法实施条例》于2002年9月15日生效日起,如果已经申请但没有获得批准的商标,也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变动或删减注册申请的产品。
因公司合并、兼并或改制而产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申办转让手续。
企业申请变动商标注册人名义、地点或其他的注册事宜有两个方式,一个是授权委托国家认同的商标代理机构申办,另一个则是申请者直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注册服务大厅申办。
注册商标转让的特点是全部转让而不是部分转让。
注册商标转让后,受让方使用商品不能超过原来核定的使用范围。
转让注册商标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和公告。
法规末规定转让的有偿性、无偿性。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特点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在使用许可中,许可方要监督被许可方商品及服务质量,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
注册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区别是:注册商标转让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转让人不再享有商标权,不负有监督受让人商品质量的义务。
在使用许可中许可人继续拥有商标权,负有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
注册商标的转让要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核准。
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只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当地工商机关备案。
在转让行为中,受让方要符合法定条件;在许可行为中,对被许可人的条件要求相对要宽。
在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用权、转让权、 使用许可权和法律诉讼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享有使用许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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