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2017年11月1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中,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销售免税货物,增值税申报与会计处理不尽相同.
会计处理方面,为了反映其实现增值税(免税优惠情况),按征税货物一样进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反映,月末将应纳税额转入"补贴收入"后结转利润.
增值税申报时,主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栏、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 栏、附表一的"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填写免税货物的含税销售额,不填写其他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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