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标注册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需要满足以下必备条件:商标注册必备条件:
1、申请注册商标的组成。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法条中所说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具有明显的特色,使消费者容易辨认、识别,易于与其他商品区别开。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文字、图形。
今天,我们与大家分享一些因易受宗教影响而被拒绝的商标,再次提醒大家:
注册商标不应使用宗教术语!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第236951号《唐朗公园产》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决定不服,向本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的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和宣传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许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在我看来,商标的申请是由中国唐朗公园禅组成的,其中禅字是佛教术语,或泛指佛教事物。
申请人将该文本注册为商标,并将其用于第43类酒吧、餐馆等服务,可能会损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湖北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禁止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商标是可用的和可注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复制起诉状或者最迟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因申请人拒绝商标局根据商标驳回商标决定(以下简称《商标申请书》),向本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原因是商标申请最初是由申请人提出的,没有明确记录佛教术语。
商标申请具有积极的含义和影响,不损害宗教感情,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和核准。
在我看来,商标申请是纯文本商标。
在指定商品中使用亲善这个佛教术语是有害的宗教情感,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复制起诉状或者最迟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
这一举措,企服快车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企服快车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
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
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
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在商业领域,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注册为商标。
商标标识还应当具有显著的特征,易于识别。
消费者可以将商标标识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标标识的类似产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
湖北商标注册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商标注册委托书可以向我们索取。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
A.以公司名义申请,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B.以个人名义申请,并附上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需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与注册商标类别一致)。
三、商标图案:商标图案清晰(6份),长5-10cm,宽5-10cm,提供电子图案。
四、列出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并注明商标类别所有商品或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出。
一般来说,商标应遵循以下程序:检查商标名称中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商标,并确认商标注册的类别、注册商标的行业和服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帮助您制作商标申请文件和提交商标申请文件。
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商标审查(9-12个月)、初审公告和注册公告(3个月)。
公告无异议的,可以取得商标证书。
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商标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名称,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为多种商品申请同一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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