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理王子”与“察理王子”商标仅有一字之差,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且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容易混淆。

那么“察理”诉“茶理”,究竟谁是真的?

近日,湖里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同为奶茶品牌,较早获得商标注册核准的“察理”起诉“茶理”以及加盟门店,要求赔偿。

让我们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察理”诉“茶理”,究竟谁是真的?

原告南宁市察理王子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察理公司”)起诉称,作为奶茶连锁品牌,“察理王子”于2012年创立,目前加盟门店超过600家。

品牌创始人于2012年申请注册“察理王子”商标,2013年6月获得核准。

后经授权,察理公司拥有该商标的排他使用权。

2018年,察理公司发现某公司注册了“茶理王子”商标,因此针对“茶理王子”商标申请宣告无效,获得支持。

2020年3月,中国企服快车刊登了相关公告。

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历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败诉。

2021年11月20日,中国企服快车再次公告宣告“茶理王子”商标无效。

但是,厦门茶理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理公司”)发展的加盟门店依然存在,蓝某餐饮店加盟后还在外卖平台上推广。

案件焦点

是否构成侵权,该不该赔偿?

察理公司认为,其商标权受到了侵害,要求茶理公司和蓝某餐饮店承担侵权责任。

面对起诉,两被告均认为自己获得授权,不构成侵权。

案件审理时,茶理公司反驳说,其于2019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从某公司获得在福建省内使用“茶理王子”商标以及授权第三方加盟门店使用该商标的权利,推广特许经营加盟模式。

茶理公司认为,在“茶理王子”注册商标公告宣告无效前,他们没有侵权;而在商标宣告无效后,众多加盟店的商标替换工作也需要一定时间。

蓝某餐饮店则表示,在2020年10月加盟时,曾看过“茶理王子”商标证书和授权合同,共花费12万余元加盟。

商标宣告无效后,门店积极配合,采取先遮蔽、后替换的形式,已完成店招、物料的变更。

法院判决

读音相同文字相近,容易混淆构成侵权

湖里区法院一审认为,“茶理王子”与“察理王子”商标仅一字之差,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且使用在同一种类或类似服务上,公众容易混淆。

蓝某餐饮店在店招上使用“茶理王子”,并在外卖平台推广,在奶茶杯等物料上使用“茶理王子”标识等行为侵害了察理公司的商标权。

早在2020年3月27日,中国企服快车就已刊登相关公告。

而在2020年10月,商标权利有争议、不稳定的状态下,茶理公司仍与蓝某签订加盟协议,蓝某餐饮店也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依据法律规定,商标宣告无效,该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两被告的抗辩不成立,茶理公司应与蓝某餐饮店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蓝某餐饮店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和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一审判决要求茶理公司、蓝某餐饮店赔偿察理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

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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