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企服快车代理有限公司专业从事行业疑难案件(专利定制、商标定制、版权加急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根据各型客户的具体需求,提供专业的整体解决方案。
一:基本案情概况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企服快车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韦朝碧
地址:贵州省黔西县谷里镇新金村第4组
争议商标:
申请人韦朝碧对四川企服快车有限公司(下称:企服快车)申请的第59850458号“衡鸿烧坊”商标(以下称无效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企服快车代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二、案件阐述理由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 26295781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74号“衡昌烧坊”商标、第 42465772号“衡昌烧坊”商标、第42459480号“衡昌烧坊及图”商标、第 42459458号“衡昌烧坊”商标、第52699146号“衡昌烧坊”商标、第 55625300号“衡昌烧坊”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 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在先“衡昌烧坊”字号权。
三、被 申请人作为个体商户,在2021年间在3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各异商标58件,且存在抄袭模仿之嫌,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所需,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四、被申 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 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 案信息;
2.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股权结构图;
3. “衡昌烧坊”品牌故事、 所获荣誉证书;
4.媒体报道资料;
5.广告宣传资料;
6.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 列表;
7.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8.商标授权书;
9.网络销售截图;
10.产品经销 合同及相关发票、设计合同及相关发票;
11.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12.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4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申请人七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 《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 似标识,若并存于白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 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 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 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案件最终结论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权利 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 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公司字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 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 淆。
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四、案件启发
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 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
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未违反该项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2、无效宣告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任何人基于绝对理由,或者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基于相对理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无效宣告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侵犯自身权益的已注册商标所能够采取的最佳法律措施,当事人只有充分合理合法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附图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产品和市场推广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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