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在先权利人注销后,是否还构成类似服务上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注销、吊销。所谓引证商标,就是驳回注册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您申请的商标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公司注销:指当一个公司因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原因,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注销后的公司无法再开展任何业务,也不能生成任何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吊销:指一个公司因违法经营、连续停业、未按时办理年审等原因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之后,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那么这种情况会对案件审理结果有怎样的影响呢?
主体注销与吊销的影响
一、A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因B公司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但据相关证据显示B公司已经注销,同时引证商标不存在转让申请信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引证商标目前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权利人B公司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无权利人使用状态,此时通常不会与诉争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C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因D公司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引证商标而被驳回,但证据显示D公司已经被依法吊销,且无其他权利人继受,因此C公司认为引证商标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D公司目前处于吊销状态,但其尚未被注销,仍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体,不能据此否定引证商标目前的效力状态。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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