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驳回复审、异议、无效案件中,针对诉争商标能否获准或维持注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争商标申请人可能会和争引证商标持有人、异议申请人或无效宣告申请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表明他们双方同意商标共同存在的意思,这就是商标共存协议。
诸如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中,商标驳回复审申报人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通知书的详细内容,引证注册商标的详细情况,联络引证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引证注册商标权利人协商一致,彼此签定注册商标共存协议,表明彼此并不认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注册商标共同存有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者是错认、或者是注册商标虽然构成近似但他们彼此将会在注册商标使用中添加差异标示或采取防止混淆的措施等具体情况,进一步推动争取复审商标可以核准注册。
那麼在这样的具体情况下,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会直接赞同么?
在实际工作中,咱们发现,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然会主观关注两点:
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注明的引证注册商标和复审商标的近似具体情况、注册商标共存协议做辅要参照。假如引证注册商标和复审商标相同或非常近似的具体情况下,会彻底造成消费者混淆或错认,在这样的具体情况下,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倾向于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的决定。
假如引证注册商标和复审商标存有一定差异,相关大众用户群体尚可区分,而又存有注册商标共存协议,在这样的具体情况具体情况下,注册商标是极有可能复审成功的。
那麼对于商标异议、无效案例中,注册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怎么样呢?
由于商标异议、商标无效是由在先权利人、利益相关人主动提出的,在这类案例中,注册商标共存协议出现的可能还是比较小的,当然也不能排除这样的具体情况。
诸如“塔尔帕“公司针对蓝巨星公司的“蓝巨星好声音”提出的无效宣告案,在无效宣告审理中,彼此达成和解,提交了注册商标共存协议,由于“蓝巨星好声音”和“thevoiceofchina”注册商标存有较大差异,且两方协商一致,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也维持了“蓝巨星好声音”的注册。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共存协议在注册商标案例中的效力,要视详细情况而定,但不能否认的是,在注册商标案例中,我们要尽力抓住每一根救命稻草,抓住每一个注册商标可以获准注册或维持注册的机会,尽最大尽力保护品牌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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