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制定《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予以公布。该办法自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发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69号)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可以减缓的费用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3) 复审费;
(4)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费用减缓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可以请求减缓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还应当附具证明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应当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并提交声明的,可以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费用减缓手续的声明可以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注明,也可以单独提交。
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予以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同时注明费用减缓的比例和种类。费用减缓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减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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