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美漾尔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郑多燕”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及饼干等商品上。
2015年6月,郑多燕以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郑多燕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郑多燕”三字作为非固有词汇,美漾尔公司未对申请该商标的创意作出合理解释,美漾尔公司申请与郑多燕中文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提供者为郑多燕或者与其存在关联。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
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2017]第1454号关于第12001912号“郑多燕”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美漾尔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郑多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均不能直接、有效的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2013年1月6日)之前其在中国已经使用了“郑多燕”中文译名,并且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此外,应当合理地确定姓名权保护范围,不能任意的扩大或者缩小。郑多燕作为韩国的健身教练,目前也只是在健身领域的部分人群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没有达到《商标法》规定的可以保护的在先权利的合理范围之内。因此,美漾尔公司请求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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