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诉争商标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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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的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546号)显示,原告古井贡酒认为第三人李某于2012年6月8日申请的商评字[2016]第101732号关于第11040761号“白沙古井”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标识用于巧克力、黑麻片等商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古井”,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严重扰乱商标注册法律秩序,损害古井贡酒的合法权益,因此古井贡酒认为诉争商标依法应予无效宣告,并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做出裁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2年6月8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白沙古井”,注册号为11040761,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6日,用于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巧克力、黑麻片;古井贡酒于1994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注册号为872845,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用于(第33类)酒(饮料)、食用酒精。
行政阶段,古井贡酒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
国家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授予古井商标各种荣誉的证据;新闻媒体对古井商标声誉的宣传报道证据;原告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引证商标所标示商品的酒瓶及外包装照片;引证商标维权的异议裁定及异议复审裁定;第三人恶意抢注商标信息列表。诉讼阶段,古井贡酒及李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告古井贡酒诉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古井贡酒的引证商标经过原告长期持续、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安徽当地家喻户晓,已构成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古井”,且第三人的恶意抢注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法律秩序及损害古井贡酒合法权益。
综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诉争商标依法应予无效宣告。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古井贡酒的诉讼请求,而李某未陈述意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及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古井贡酒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
此外,即使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也不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与原告存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古井贡酒提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该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某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古井贡酒的诉讼请求。经查询发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坐落在安徽省亳州市。
公司前身为起源于明代正德十年(公元1515年)的公兴槽坊,1959年转制为省营亳县古井酒厂,1996年改制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拥有员工8000余名,是国家大型一档企业。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30日,注册资本5.04亿人民币,于1996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梁金辉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71亿股,持股比例53.89%。
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16日,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梁金辉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由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
截至2019年12月5日收盘,古井贡酒收报113元,总市值497.87亿。
古井贡酒于10月28日发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古井贡酒实现营收82.03亿元,同比增长21.31%,归母净利润17.42亿元,同比增长38.69%;扣非净利润16.1亿元,同比增长32.0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41亿元,同比下降11.67%。
经不完全统计,古井贡酒近年来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已达千起。
据天眼查显示,自2016年8月2日至今,古井贡酒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法律诉讼历史记录达1609条,仅2019年1月2日至今就有515条记录。
而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显示,古井贡酒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文书达到2143篇。
古井贡酒近期另一次诉讼被驳回是在2018年12月28日。
2019年3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262号)显示,古井贡酒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金迊驾囍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迊驾囍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46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古井贡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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