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一品标局商标注册查询官网提醒您,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前做好商标保护战略布局和管理,建立长效的商标防护机制,未雨绸缪,防范可能出现的商标危机,必要时应咨询专业知识产权机构,谨防陷入商标侵权漩涡,对企业的前程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
实际上并不是深圳唯冠公司“抢注”了苹果公司的iPad,而是唯冠公司先拥有这个商标,苹果公司后启用这个商标,无论在中国境内还是在国际上都是如此。
因此不能说是深圳唯冠公司“敲诈”苹果公司,正如网友钟扬所言,只能说是“唯冠被一个金苹果砸在脑门上了”。
2)乔布斯也并非滴水不漏? 至少在本次ipad商标争夺案中,苹果公司存在极大过失。
首先当他们和台湾唯冠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时候,并没能够完全确认该合同包括iPad在中国大陆的商标;其次,在苹果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被驳回之后,依然在中国市场销售iPad系列产品,而不是先解决商标问题。
3)苹果公司买东西找错人? 即使苹果子公司英国IP公司和台湾唯冠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指明包括iPad中国大陆地区商标,那么,也只能说台湾唯冠公司存在欺诈或故意隐瞒、误导行为。
因为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两者间也已经没有股权联系),而iPad大陆商标权在深圳唯冠手中。
这点可以给国际公司的启示,是要做买卖的话,得找对主人了。
4)深圳唯冠百亿索赔是否离谱? 深圳唯冠之前上诉要求苹果赔偿100亿元人民币,后来其8家债券银行提出要赔偿5000万美元,有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有,从苹果iPad在华市场的巨大销售量来看,可能是有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从理论上说,只要苹果iPad在大陆地区销售额有34亿元左右,即可能面临高达100亿元的罚单。
5)苹果可能被罚上百亿吗? 不可能!因为处以数亿甚至更高的罚款是违反行政法“过罚相当”原则的,也没有先例。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而在苹果iPad商标案中,iPad商标之所以价值连城,主要是苹果公司努力开发产品和经营市场的结果,而其使用iPad商标亦非故意侵权,而是在误解合同内容的情况下造成的,所以即使二审败诉,处罚金额应该也不会太高。
6)苹果会放弃使用iPad商标吗? 既然可预期处罚金额不会太高,那基本可以判断,苹果公司不会在中国大陆放弃使用iPad商标。
因为苹果公司若另换商标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而iPad商标继续留在唯冠公司手中也没有太大的商业价值,因此两者最后达成和解的空间可以说还是很大的。
目前两者尚在法庭上展开交锋,只是双方在讨价还价中的一个手段。
7)如何赚苹果的钱? 如果说只要别人注册商标在先,而苹果使用商标在后,那苹果就必须得在事后出资购买商标,或者做出补偿。
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只要自己抢先注册商标,比如iCar、iBook、iTV、iCloud等等,只要苹果没注册的,我们都先注册下来,以待他日获利?从法理上讲是可以的。
但想要这样讨巧地赚钱,就相当于等天上掉馅饼。
因为真正有价值的商标实际上早就被别人抢注了,如刚才提到的几个,实际上就已经被苹果注册了。
而如果你要撒大网的话,一个商标几千块的注册费,成本也是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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