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于2018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霍莱沃的诉求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而前述被告即指向商标评委会,后者曾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服务项目上不予核准注册,在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上述诉争商标指向的是霍莱沃于2012年3月21日申请的第10654833号“霍莱沃系统技术Hollywell及图”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所谓引证商标指:驳回你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此案中的引证商标一、二则是霍尼韦尔均于2005年申请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两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称,诉争商标由英文“Hollywell”与汉字“霍莱沃系统技术”上下排列组合而成,其中英文“Hollywell”的位置在中文“霍莱沃系统技术”上方,英文字体较中文文字更大、更显著,英文“Hollywell”构成该商标的主要显著认读部分之一。
“Hollywell”与引证商标一、二“Honeywell”相比较,仅字母组合中间的个别字母不同,两者在主要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进行观察,易对其产生混淆、误认。
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项目,综上驳回霍莱沃的诉讼请求。
目前,打开霍莱沃的官网可以发现,在网页的左上方,公司的商标虽然依旧是英文“Hollywell”与汉字“霍莱沃系统技术”上下排列组合,但细小的变动为:
汉字“霍莱沃系统技术”在英文字体的正上方,且中文字体较英文字体更大、更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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