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同步施行,同时启用新版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以及启用新版商标书式。那么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修改内容有:
1、《商标法》规定了“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为另一件申请。
2、商标构成要素中,新增加了“声音”要素。
3、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商标续展可以在期满前1年内进行续展。
5、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6、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异议人限定为“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7、将原来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修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8、将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修改为“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9、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10、商标案件增加了审查时限的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自收到商标申请日起,9个月。
商标驳回复审:自收到驳回复审申请日起,9个月,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
商标异议申请:自公告期满日起,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
商标异议复审:自收到异议复审申请日起,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仅限异议人提出异议复审,被异议人若不服裁定,只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禁止注册条款的,自收到申请日起,9个月,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第3款.15.16条第1款.30.31.32条抢注条款的,自收到日起12个月,特殊情况,延长6个月。)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自申请日起9个月,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
撤销复审:自申请日起9个月,特殊情况,延长3个月。
10、明确处罚金额
违反商标法第6条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达到5万以上的,处以经营额20%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0-5万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限期改正,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的,处以经营额20%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0-5万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商标法第14条第5款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违反商标发第43条第2款的,限期改正,停止销售,拒不停止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商标法第57条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等,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以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0-5万以下的,处以25万元以下罚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实际损失的,按侵权人获利金额确定。二种都不能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情节严重的,按许可使用费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许可费也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以下的赔偿。
代理公司违法,限期改正,给于警告,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责任人,5千以上5万以下罚款。
11、《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规定了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以及审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基本程序等。
12、《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等术语的具体含义,同时规定了计算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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