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说,光是坐牢三年零六个月,赔款二十万这几个字眼就已经很夺人眼球了。于是乎朋友圈里频频有人发问,这个人又是做了什么孽才罪有应得呢?
我们就来带你回顾一下案情好了:
2016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蒋某从广东省深圳市购进大量假冒三星、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
企服快车面自己通过微信直接开发客源,企服快车面发展下线,招聘代理进行销售,通过确定买家后经由快递公司进行发货的形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
在累计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200多万元之后,因“买家”报警,蒋某终于连同其下线吴某、李某等人相继被抓获!
也就是说,电视节目所报道的,已经到了该案的庭审环节。
据了解,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李某、吴某等人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因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蒋某组织并实施了该起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其它人等受雇于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讲的都是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包括“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等。而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则是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这个没几个做微商的朋友,都不好意思说自己有用微信的年头,不用明说,相信大家也发现了——本案中蒋某等人的“线上生意”,妥妥肉眼可见的“微商”常见套路嘛,还真是应了那句俗话:
明天和微商,你永远不知道哪一个先来。但是这个案子的判决一出来,对于做微商的朋友们来说,给到的启示恐怕变成了:
刑法和金钱,你永远不知道哪一个先来了。说起来,在微商界,一直是此类犯罪的高发地。当然不排除大多微商都有品牌意识,都有注册自己的商标,但总免不了有人直接或代理售卖假冒名牌的假货。
殊不知,仅仅是一时贪图小便宜,却往往给自己惹来大祸,轻则罚款关店,重则坐牢赔钱,说到底,都是因为触犯了这两种罪名:
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两种罪名区别在哪?
1、犯罪对象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注册的商标。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销售,即流通领域内的买进卖出,至于如何生产这类假冒商标的商品在所不问;假冒注册商标罪核心在于假冒,即生产和制造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3、定罪情节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销售金额是否数额较大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则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行为人既假冒他人注册的商标,又销售这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所以又引发了另一个问题——
假如同时犯了两种罪如何量刑?
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当中,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即: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种情况是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因此,在被告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的情况下,区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由被告人生产还是由他人生产。
看看刑法的规定,再看看蒋某的“前车之鉴”,不知道这届微商朋友们怎么想,反正我们是吓尿了。
在此我们也不得不再强调一句: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制度的诞生也是为了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因此其对商标的保护才有了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推销低劣或假冒的产品或服务的作用。
也因此,只有注册了商标,你才能享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也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认牌购物、提升销量的目的。
所以我们必须再次提醒各位经营者,法律无情,不管你是生产哪种产品提供哪种服务,不管你采取的销售形式是“传统”还是“互联网化”,合法注册商标,永远是合法经营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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