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工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批发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零售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交通运输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仓储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邮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住宿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微企业;餐饮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另外,对金融企业的划型是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服快车〔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企业划型应注意:
一是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二是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三是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四是对上述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增值税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为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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