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海澜宾馆(下称海澜宾馆)在酒店外部及内部使用“海澜宾馆”“海澜商务宾馆”等标识,而且使用包含“hlan”的域名,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澜”字样,涉嫌对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海澜之家)将海澜宾馆诉至法院。
日前,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民终236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判令海澜宾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
据了解,2016年海澜之家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海澜宾馆停止侵犯其“海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澜宾馆虽然注册了“东营区海澜宾馆”的企业名称,但在实际使用中并没有规范使用,而是突出使用了“海澜”字样,并使用在与海澜之家持有的涉案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海澜之家对涉案“海澜HEILAN及图”商标与“海澜之家”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没有证据显示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和使用“hlan.cn”域名上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海澜宾馆使用涉案域名并未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海澜宾馆将海澜之家已经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海澜”商标注册为字号并使用,存在明显搭海澜之家涉案商标商誉的故意,而且海澜宾馆在网站宣传中故意将自身服务与海澜之家建立密切联系,误导相关公众以为其提供的旅馆服务来源与海澜之家,构成虚假宣传,对海澜之家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海澜宾馆停止侵犯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含有“海澜”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海澜之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2万余元。
海澜之家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该案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海澜宾馆是否实施了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的行为。
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澜之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域名是海澜宾馆注册的,且海澜之家对涉案网站未能显示海澜宾馆通过涉案域名进行电子商务没有异议,因此海澜宾馆注册使用涉案域名并未侵犯海澜之家对涉案“HLAN”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此,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海澜之家的上述,维持原判。
行家点评
徐春江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该案涉及到多种权利冲突,其中很有代表性的一点是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
结合该案,笔者认为在同类案件的处理中,以下方面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关于侵权主体的特殊性。
已经合法注册的域名不会侵犯他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一个认识误区。
域名的注册只是一种管理意义上的注册,注册后只是将其纳入管理体系,而非授权意义上的注册;商标经核准注册后,获得的是法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者具有本质区别。
所以,当域名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法定权利产生冲突时,域名的注册不得成为有效的不侵权抗辩;恰恰相反,域名的注册人往往被认定为侵权主体。
该案中,二审法院首先确认涉案域名“hlan.cn”中的“hlan”的使用属于域名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进而寻求确认该域名的主体,最终因域名主体不明,没有支持海澜之家的相关诉讼请求。
对于域名与商标标识的近似对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时,原则上采用“误认可能性”的标准。
但对于驰名商标,法律进行了强化保护。
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项前半句明确指出,“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不需要考虑误认可能性,可直接认定构成侵权。
该案中,涉案域名“hlan.cn”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hlan”与涉案商标“HLAN”构成相同,有误认的可能性,符合“误认可能性”标准。
同时,因“海澜之家”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HLAN”与“海澜”具有相对稳定的对应关系,如果证据充分,“hlan.cn”域名有被认定为属于对驰名商标的翻译的可能性,由此“hlan.cn”域名也会构成对“海澜之家”驰名商标的侵权。
关于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态度对侵权认定的影响,该案一审判决指出:
“主观侵权意图虽不是商标侵权成立的要件,但在商标近似判断上却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项指出,“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由此可见,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态度可能会影响到侵权的认定。
该案对于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赵虎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在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有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
在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时候,除了商业标志本身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外,还要考虑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一般情况下,域名本身并不能表现出商品或者服务,有时即使用了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对应的英文单词作为域名,也不能认为该域名是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标志。
如将“Apple”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不能认为这个域名体现的就是有关苹果这种水果的商品或者服务,也许是有关电子产品的。
对于域名与商标之间商品和服务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则需要通过域名指向的网站来判断。
域名的作用是区分不同的网站,那么该网站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就是该域名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因此,在判断域名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时,首先要考虑域名与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其次要考虑商品交易是否“相关”,这两者缺一不可。
如果仅仅域名与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是商品交易不相关,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中,法院之所以没有支持海澜之家提出的涉案“www.hlan.cn”网站侵犯了其享有的“HLA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便在于海澜之家没有证明海澜宾馆在该涉案网站上进行过相关的商品交易行为。
既然海澜宾馆没有进行交易行为,那么自然与海澜宾馆没有关系,海澜宾馆亦不应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另外,假设涉案网站“www.hlan.cn”是海澜宾馆注册的,同时海澜宾馆也进行了相关商品交易行为,但是海澜宾馆的这种交易行为与涉案“HLAN”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没有关系,那么海澜宾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商标与域名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交易相关这两者缺一不可。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网民需要知道网站的域名,并输入域名,才能找到相关的网站。
现在网民则很少通过域名来寻找网站,也很少输入域名,而是大部分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关注点从英文的域名转移到了中文的网站名称、网站介绍、关键词等,域名的作用越来越弱。
这种情况下,在判断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该慎之又慎,重点考虑消费者是否会产生混淆和误认,既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给公共利益留足空间,避免过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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