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商家而言,通过“名人效应”来达到推广目的是常用手段,动不动就砸钱请明星做广告,我们已是屡见不鲜。然而,这其中难免会混进些“宵小之徒”。今天我们来讲讲“神仙姐姐”林志玲相关的一起商标纠纷案,看看她是如何正确商标维权的!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品牌为“林志玲linzhiling”的化妆品,其经营者通过网络、实体店大肆宣传,并非法使用林志玲的肖像,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化妆品为林志玲经营或代言。然而事实上,该商品与林志玲毫无关联。
据了解,某化妆品品牌将林志玲lizhiling注册成为化妆品商标,并在未经林志玲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肆意使用林志玲进行宣传,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林志玲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请,经审理后裁定该品牌的注册商标“林志玲linzhiling”予以无效宣告。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商标(林志玲lizhiling)被宣告为无效商标。
昨日,林志玲在其个人微博上公布了该案的结果,并感谢法律还事实以真相,希望这些商家以后能恪守商业道德准则,不要再通过这样不合法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对于林志玲的维权行为,众多网友纷纷表示支持和赞同。
从商标局显示的查询结果来看,当前和“林志玲”相关的商标检索到110件。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没想到林志玲对个人名誉的保护竟是如此看重,经查询,林志玲在2016年2月18日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林志玲”相关商标,数量达102件,涵盖所有大类、
而这次的涉案商标,是归在“刘昭锋”名下3件申请/注册号分别为:
第20680411、第16733783、第5403953号的商标,申请人“刘昭锋”是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法人。目前,这3件涉案商标有2件已作出“无效宣告”,其中1件在“等待驳回复审”阶段。与此同时,还有几件“林志玲贡茶”、“林志玲LIN ZHI LING”商标的申请人都不是林志玲本人,这几件商标也都没有获得商标局的注册批准,或已经做出无效宣告,或遭到驳回。
单从商标保护来看,林志玲在个人声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意识可以说超过了很大一部分的企业。作为名人明星,无论是出于个人声誉的保护还是个人未来事业的发展考虑,将自己的名字商标注册保护,进行合理维权都是明智之举和必要行为。
怎么样,是不是得给神仙姐姐一个大大的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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