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和人们购买能力的不断增强市场上的商品种类越来越丰富,面对着玲琅满目的商品,想要购买自己喜爱的服饰,人们更多的会选择自己熟悉的品牌。
围绕一件“安奈儿ANNAIER”商标,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奈儿公司)与陕西省自然人马某展开了一场商标权纠纷。
历时9年后,双方纷争有了新的进展。
据了解,安奈儿公司前身为2001年9月成立的深圳市岁孚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岁孚公司),2013年12月更名为安奈儿公司,旗下拥有“Annil安奈儿”等童装品牌。
1999年11月,安奈儿公司提出第1517369号“安奈儿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2001年2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童装、婴儿全套衣等第25类商品上。
2005年9月,陕西省自然人马某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12月商标局对争议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在争议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安奈儿公司的前身岁孚公司于2009年2月针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但其主张未能获得商标局支持,商标局于2011年3月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在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后,马某将争议商标许可给广州市帕伯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帕伯服饰公司)使用。
异议未果后,安奈儿公司于2015年2月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于2015年11月作出裁定,对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核定服务上予以维持。
马某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马某即第4890920号“安奈儿ANNAIER”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注册人的上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争议商标在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标志近似且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在童装等商品上的使用相关联,认为使用两件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是由同一主体提供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近日发布的第1586期商标公告显示,争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被宣告无效。
商标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把尚方宝剑,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年代,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在市场中占得先机,获得盈利,商标这个无声的推销员,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企业完善合理的保护商标工作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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