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在中国企服快车查询发现,“邓紫棋”“G.E.M”商标的专用权并不归她本人所有,而是归蜂鸟音乐所有。
2014年9月5日,蜂鸟音乐提交了“邓紫棋”商标的注册申请,拥有其商标专用权。
难道解约后的邓紫棋就不能继续使用其艺名了吗?笔者认为,个人的艺名兼具姓名权和商标权的双重属性。
如果与蜂鸟音乐的约定合同中没有注明解约后邓紫棋艺名归该公司所有,即使蜂鸟音乐拥有“邓紫棋”商标专用权,但邓紫棋作为艺名属于她本人姓名权范畴,为公民依法所享有、决定和使用,不能妨碍邓紫棋本人继续对该艺名的使用。
若蜂鸟音乐依然干涉邓紫棋对该艺名的使用时,邓紫棋本人作为享有该艺名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也可在“邓紫棋”商标注册之日起的五年内,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近年来,社会名人、艺人因艺名而发生商标纷争的事件并不鲜见。
前不久,女子演唱组合S.H.E就因“S.H.E”商标权等问题,与经纪公司经过了长达4个月的谈判后不欢而散。
笔者认为,无论是此次“邓紫棋”商标之争,还是其他不法商家利用艺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艺人都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对其权益的维护。
如果一些商家使用艺名注册商标,即便商标成功注册,艺人也可以基于知名公众人物的姓名权等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在法定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此次“邓紫棋”商标之争也再次提醒艺人们,为了避免陷入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与纠纷之中,务必提前做好商标布局,企服快车面可以避免恶意抢注,另企服快车面商标保护也是对自己姓名权益维护的一种方式,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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