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间,五粮液集团为防止别人搭蹭品牌,先后以“数字+粮液”为模板申请了多件商标,从“一粮液”到“十粮液”都申请注册了。
截止日前,五粮液集团共提交3460件商标注册申请,从主体商标到防御商标全都安排上了。
近日,五粮液申请的“五粮液503”商标二审结束,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在商标保护方面,除了注册以“数字+粮液”形式的商标,五粮液公司还将其车间分别注册了商标,“五粮液503”商标就是其中之一。
该商标申请于2018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对其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被认为和“五粮液503”商标构成近似的在先商标是怀化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申请注册的“503”商标,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五粮液公司申请的商标由汉字“五粮液”和数字“503”构成,引证商标为数字“503”,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
二者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
据此法院驳回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粮液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五粮液公司认为:
1、引证商标已被决定撤销注册,请求中止审理。
2、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会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五粮液公司的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五粮液+数字+车间”系列商标已经和五粮液公司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同时大量类似商标的并存注册。
4、五粮液公司是国内著名的酒类生产企业,诉争商标已经投入实际宣传和使用,和五粮液公司建立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
法院认为,由于引证商标“503”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因此不再成为“五粮液503”商标在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由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没有一味偏袒知名企业、驰名商标,而是从呈堂证据出发,可能在这一点上就颇值得肯定。
“五粮液”作为驰名商标,并不当然为“五粮液503”的知名度以及获准注册提供背书,后者同样必须遵守商标在先原则,并公平提交证据、为证据准备的状况承担后果。
虽然“503”商标已经撤销,但这并不意味着“五粮液503”之后的复审会一帆风顺。
所以企业出于业务规划、商誉维护的需求出发,提前申请商标很有必要。
在申请完核心类别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需求再申请防御商标,防止商标被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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