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诉讼中,LVMH集团认为,菲诗小铺其在2016年与美国的皮包品牌“My Other Bag”推出的联名合作产品中,将与Louis Vuitton品牌经典标志“LV Monogram”的相似的设计运用于菲诗小铺和My Other Bag联名的配套产品中,对LV造成了侵权。
而菲诗小铺则主张,作为合法的商标,不属于识别能力和名誉损害的行为,并认为:“生产、销售用气垫化妆品的行为不属于公平交易惯例或违反竞争秩序的方法,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跨界中,香奈儿的黑色菱形格纹与金属链的经典搭配也被运用其中。
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在韩国,My Other Bag的知名度不高,但在广告推广中使用了路易威登等名牌的标识造成侵权。
菲诗小铺母公司LG生活健康相关人士表示:“该产品是2016年4月限量销售的产品,将确认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并积极讨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