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俊俏少年,却因为商标的事情,被被人给看上了。
人红是非多。
近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雅鹿晗”商标无效。
南京鹿晗影视文化工作室于2016年10月25日对第16245174号“雅鹿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南京鹿晗影视文化工作室的主要理由:鹿晗对“鹿晗”依法享有姓名权,申请人拥有在经营发展中使用“鹿晗”姓名的权利。
争议商标所含鹿晗文字与申请人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鹿晗的姓名完全相同,损害并阻碍申请人经授权使用鹿晗姓名的权利,构成对鹿晗姓名权和商品化权的侵害。
被申请人具有抢注鹿晗姓名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与影视明星鹿晗及申请人有特定联系,具有欺骗性。
传成世纪(北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原创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姓名权。
被申请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书包;旅行箱;钱包(钱夹);手提包;旅行包;手提旅行包(箱);包;伞;手杖”商品上。
2、被申请人同时在第3类“去污剂;研磨剂;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申请了第16245396号“鹿晗”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当自然人的姓名在一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时,若将其与商品相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即会借助该自然人的影响而实现经济利益。
自然,上述经济利益理应由该姓名权人或者被授权使用该姓名的人所享有。
鹿晗在娱乐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
争议商标为中文“雅鹿晗”,其完整包含文字“鹿晗”,无明确含义。
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曾在第3类“去污剂;研磨剂;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注册了第16245396号“鹿晗”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鹿晗”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将含有“鹿晗”的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书包、手提包等商品上,该注册行为主观上难谓巧合,客观上被申请人具有不正当利用“鹿晗”姓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实现经济利益的目的。
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使用的商品与鹿晗具有某种特定关联或者由其授权生产,从而可能损害鹿晗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鹿晗的粉丝们,这下高兴了:鹿晗赢了!
当然,近几年名人被抢注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想要维权总不能一直打官司吧,大掌柜在此还是建议这些名人,早点将自己的姓名注册商标,彻底杜绝被抢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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