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民事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判决要点】
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判断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时,应以注册商标所形成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为出发点进行认定,即此时判断的主体标准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而非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公众等主体。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雨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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