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利益,张某雄等9人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涉案金额高达261万余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雄、苏某芹等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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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张某雄从广东汕头购进“硬芙蓉王”“硬中华”“软中华”等假冒伪劣卷烟,销往海南。

张某雄通过微信或电话与被告人卢某、王某龙、王某飞、王某平进行联系和交易,联系好后通过快递方式发货。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雄、苏某芹、王某孔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张某雄的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39765元,情节特别严重;苏某芹的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3680元,情节严重;王某孔的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6966.5元,情节严重。

被告人卢某、杨某发、王某龙、王某深、王某飞、王某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卢某、杨某发的销售金额为632825元,数额巨大;王某飞、王某平的销售金额为287815元,数额巨大;王某龙、王某深的销售金额为239546元,数额较大。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雄等9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海南一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将上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