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的周期不同:自主申请注册商标因为所需要的材料和提交的方式和国内商标注册企服快车不同,所以注册的周期将会更长;代理机构注册的周期会相对短暂一些,因为他们有着专业的渠道和丰富的办理经验,可以帮助更快的完成商标注册。
2、注册的成功率不同,自主申请注册的成功率顶多在50%左右,而代理机构办理的成功率可高达90%以上。
3、承担的风险不同。
普通注册商标如果注册过程中遭到驳回,需要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原先的费用将不会退还,而代理机构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均由机构承担,并且退还大家原先的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的好处有哪些?
1、更利于商标宣传,本身经济贸易就十分的发达,再加上巴黎作为世界时尚之都,世界的消费中心,走出了众多的一线品牌商标,像香奈儿、LV箱包、圣罗兰YSL等等,大家进行商标的宣传比国内商标宣传更容易一些。
2、更利于开拓市场。
有的企业之所以愿意注册商标就是为了能够打开欧洲的市场,让自己的产品能够走向世界,而又是一个经济大国,自然成了众多企业的优选之地。
3、提升商标的知名度。
有的商标在国内默默无闻,但是随着和全世界各地的经济有着交易,商标的知名度提升速度猛涨,在国内名不见经传的商标能够瞬间变成时尚大牌,商标亦是如此。
注册商标分为国内注册和国外注册两种,下面商标注册分别说一下国内商标注册和国外商标注册的效力。
注册商标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注册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续展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商标续展的程序商标续展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核准通过后颁发续展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是指自商标国际注册之日起,商标在各有关成员国所得到保护,与它在那些国家直接注册所得到保护是完全一样的。
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可分为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和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
(1)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
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商标一经国家注册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被指定保护的有关成员国后, 该商标的指定应视同直接到这些有关国家申请;若这些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国际注册在这些有关国家所得到的保护,应视同直接得到这些国家注册保护。
(2)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
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效力是指通过商标国际注册获得的保护,如何扩展到有关的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随着专利技术的发展,一些数据库可以提供专利参考检索,用户还可以制作参考图,更直观地分析专利参考关系,对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剖析、整理、拆分和筛选,从而确定用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专利挖掘就是从企业所创新的成果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方案。
专利挖掘的意义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避免科研成果出现专利保护的漏洞,并且能以现有技术成果为基础,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伸到所有可能具有专利申请价值的技术点,通过专利挖掘,可以更加准确地抓住企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主要发明技术点。
2、对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及其组合再进行精巧设计,既确保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尽可能大,又确保权利要求的法律稳定性,可以有效提升专利申请的综合质量。
能够从基础专利出发梳理出所有的关联技术点及其对应的外围专利,从而为基础专利建立牢固的保护网。
通过专利挖掘,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充分、有效的保护,全面梳理并掌握可能具有专利申请价值的各主要技术点及其外围的关联技术,避免出现专利保护漏洞。
3、挖掘思路对于技术研发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挖掘期间分析出来的所有可能存在专利申请素材的创新点都可以是进一步研发的方向。
4、通过专利挖掘,能够尽早发现竞争对手有威胁的重要专利,便于企业进行规避,避免专利侵权风险。
简言之,对于企业而言,做好专利挖掘,有利于实现法律权利和商业收益最大化、专利侵权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总而言之,专利挖掘对于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更好的保护我们辛苦研发出来的产品,建议大家找一些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来帮助企业进行专利挖掘工作吧!通过专利地图可以了解技术趋势、技术分支、技术关系等状况,有助于确定挖掘方向、启发挖掘思路、激发新的创意、规避专利侵权、提高研发技术的质量,从而发现新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手段,也可以发现在技术相对密集的领域的技术发展机会点,以及可以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领域,最终促进创新。
就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
就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己。
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
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耐克”,核定使用在运动服装商品上。
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
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
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
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
《商标法》第52条第3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
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