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菱电器日前发布2012年年度报告,报告中称,美菱集团在回收“美菱”商标、商号的相关诉讼中,已与部分企业达成调解,后者使用“美菱”商标的期限已大为缩短。
据了解,自2002年起,美菱集团先后向多家民营企业授权使用“美菱”字号和商标。但此后,美菱股份认为上述民营企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严重损害“美菱”美誉度。
2010年10月,美菱集团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合肥美菱小家电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20日签署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法院认为小家电公司与美菱集团仍具有关联关系,符合其是美菱集团所属企业的条件,应继续履行协议,驳回美菱集团的诉讼请求。
美菱集团对此判决结果有异议并提起上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签署了《调解协议》。其中将2003年1月20日美菱集团与小家电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第四条“许可使用期限”中的终止日期由原2032年12月31日变更为2015年12月31日。
此外,美菱集团与合肥美菱通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美菱橱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关于解除原签署的《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并赔偿损失的案件已向合肥市仲裁委申请仲裁,目前案件已开庭,正待合肥市仲裁委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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