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两个“好药师”为商标争了4年,武汉“好药师”商标使用在药品批发和零售服务领域,沈阳“好药师”为人用药等商品的“好药师及图”商标,30日获悉,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武汉“好药师”的商标得以维持。
据悉,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了沈阳市千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千红公司)的诉讼请求,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好药师公司)的“好药师”商标得以维持注册。
早在2003年,好药师公司在武汉注册成立,是一家全国性的医药零售连锁企业。
千红公司则于2009年在沈阳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物产品技术开发、化妆品、电子产品等。
2013年1月5日,好药师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的药品零售或批发、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
2016年11月16日,千红公司援引其从金天爱心公司等多个市场主体受让多个好药师商标,并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对诉争商标(武汉“好药师”)予以无效宣告的请求。
争议从2016年开始,千红公司向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对武汉“好药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后裁定,维持武汉“好药师”商标。
千红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好药师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今年9月,北京市高院受理了该案,最终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武汉“好药师”的商标。
中国企服快车显示,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今年5月及8月发布商标撤销公告,对引证商标一在药酒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五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据了解,好药师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一申请注册日前其已经在药品零售批发行业使用诉争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并提交了相关判决书来证明法院曾认定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千红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系列证据来证明引证商标一经授权许可进行了实际使用,并提交了多份判决书以证明法院曾认定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密切联系,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志,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关联,但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分别属于第35类和第5类的不同类似群;诉争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好药师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千红公司系通过受让取得引证商标一,但其并不具有药品生产资质,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经大量使用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有知名度;虽然千红公司提交的有关判决中认定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人用药等商品具有较强关联性,但这些结论均以引证商标知名度远远高于诉争商标为重要因素,与该案存在本质差别。
综上,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千红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最为突出的矛盾表现为商标在先注册和使用问题,这给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
商标注册成功与否、商标使用程度决定了商标能否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据业内人士表示,使用情况及知名度在确定商标保护范围和强度时具有关键作用。
对于已注册的商标而言,如果使用程度广、知名度高可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获得跨类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受让取得他人注册商标的企业而言,应当提前对受让商标可注册性、显著性等进行考察,避免受让他人存在被撤销风险和侵权风险的商标;在通过受让获得他人的注册商标后,企业应当尽可能加强商业宣传并及时投入市场使用,建立商标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稳定联系,以提升商标价值并获得法律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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