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后,从未使用或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新注册商标在被使用之前也属于闲置商标。
注册商标被闲置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须办理移转手续,否则,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法人的终止,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因其合并而产生的法人终止的法律效力,而不是通常所说的企业注销。
在合并中,如果商标注册人被吞并,法人终止,应当由注册商标的承受人即合并后的法人向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但是由于继受人或承受人不办理移转手续,又无人申请注销,因而使该注册商标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2、商标注册人经营范围变更。
商标所有人因为经营活动的范围发生了变更或变化,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载体不复存在,从而使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
3、企业改制和破产。
企业改制主要有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改制后的法人必须按规定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贫乏和对商标意识认识不到位,一些改制后企业和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并未按规定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致使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
4、商标注册人的“名存实亡”。
一些企业多年未参加工商年检,也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参检的企业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法人资格或经营单位资格仍然存续,按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只要该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时间未超过三年,即不构成撤消的理由,因此导致一些商标闲置。
5、商标制度原因。
我国注册商标的注销权和撤消权属于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除注册商标法定期限届满,未续展和续展未获批准及商标注册不当等情况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注销和撤消外,其余都为商标持有人申请注销或撤消。
但注册商标被注销或撤消的发现机制没有有效建立,致使注册商标处于闲置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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