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的化肥生产量和使用量位居世界第一,为了加强国内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肥料登记的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境内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肥料生产者。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其生产产品视为国内产品。包括“三资”企业生产产品。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企业:可由其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其生产企业设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仅在中国大陆销售使用的产品。这些产品在提供产品资料、试验要求、受理审批等方面有别于国内产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 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申请肥料正式登记证办理程序:
1、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审查《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有关规定及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种植业管理司司长(受部长委托)审批后办理批件。
在新修订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下,办理流程与过去一个较大的不同是,现在向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肥料窗口递交材料中包括了肥料样品,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肥料样品符合要求的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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