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做商标转让,具体流程是什么,商标转让需要进行评估吗?一般来说,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企服快车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企服快车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
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事实上,商标转让是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的,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评估一般程序为:
1.商标转让时,商标评估需要明确此项是否符合企业的服务或商品;2.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鉴定其商标评估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指导企业进行清查以及填报资产,并搜集各种相关的准备材料;
4.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了并且对其准备的材料进行验证是否有效合格;
5.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对编制商标评估报告书;
6.商标评估程序中评估机构需要对其商标评估报告书进行内部审查检验是否合乎规则;
7.商标评估程序的最后一步是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鉴定证书和证牌送交被评企业。
商标专用权进行再次转让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商标的公证问题,有时会出现不用做公证,商标照常过户成功,也有时会出现不得不公证的现象,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要做公证,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做商标公证呢?1.如果受让方是个人,那么必须要做公证的了;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是公司,也可以先不做公证,如果商标局要求做的话再补充做。
3.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公司的话,可以不做公证,可以直接递交申请,如商标局对你们提供资料有怀疑的话,双方需要做公证,补充递交。
买一个服装商标要多少钱,很多从事服装行业的申请人没有自己的商标,当急于使用的时候就无从下手了,注册商标时间过长,对于这类申请人来说时间上来不及,这个时候我们会建议您购买一枚商标使用,那么买一个服装商标要多少钱?买一个服装商标要多少钱买一个服装商标要多少钱?
1、商标转让受理费,受理费直接缴入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收取官费;
2、商标转让代理费,若委托代理机构,则还需另行支付一定的代理费。
商标转让流程:
1、买家登录中华商标超市网选定所需商标,并报至客服人员相关信息;
2、交易人员针对商标进行询价、向买方报价并了解商标相关情况,确保商标能成功转让;
3、签订《商标委托购买合同》,买家支付定金,并提供身份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及签定所需文件公证手续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证完成后,我网按协议约定向买家交付有关资料,买方确认后付清尾款;
6、交易人员将公证书原件、转让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和商标使用授权书交付商标买方,并将双方签字的相关材料交付国家商标局
7、商标局一个月左右下受理书,6-10个月下发核准证明,至此,商标转让合同完成。
商标注册集万千宠爱于一身,为什么商标注册这么受人欢迎呢?让小编来总结一下:
1、便于消费者认清品牌购物
2、注册的商标享有专用权
3、商标是市场的通行证
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
5、商标是员工的勋章商标注册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经营的品牌长久发展,也能有力的阻止商品仿冒者,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商标注册周期较长,各位商家朋友们:注册商标好处多,商标注册一定要趁早哦!商标注册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如果对于商标注册有什么问题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商标即发侵害的法律释义:商标即发侵害是指即将发生的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从民法理论讲,侵害行为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不以违法为前提,只要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即可构成。
因此,侵害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如正当防卫、执行公务造成的侵害行为等。
即便是违法的侵害行为,也并非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时,这样的违法侵害行为才被称为侵权行为,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从法律实践讲,当侵害行为成为侵权行为,即构成了侵权之“债”,其相对应的法律救济手段是行使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债权请求权。
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有以下4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有损害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一种绝对权,对于侵害绝对权的法律救济权利是以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为核心内容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的行使既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也不需要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更不需要有损害结果,只需具备一个要件即存在侵害事实或者侵害可能。
因此,对于商标即发侵害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救济合理合法。
事实上,发生在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域的即发侵害与商标侵权分别采用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实施救济不能相互替代,两者各有分工。
前者是一种防止性的保护,目的在于预防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者是一种进取性的保护,目的在于以财产性的赔偿制裁行为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商标即发侵害的行政执法实践:
笔者认为,即发侵害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不构成所谓的侵权未遂。
因此,工商机关对于不属于商标侵权的即发侵害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工商机关面对商标即发侵害行为束手无策、无可作为。
从积极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商标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目的出发,工商机关应积极行政,对商标即发侵害行为人实施行政指导,进行提醒、提示、预警。
这样,既可以充分彰显行政执法以人为本的理念,也能提升工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地位。
同时,如果行为人在工商机关对其实施行政指导后仍然任由即发侵害行为继续发展并最终构成了商标侵权,工商机关可以视情况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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