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形式审查,商标注册商家们通常都需要通过设计、近似查询以及提交授权申请等数个流程,得到商标局下发的证书后,才算具有了商标权利。
那么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在你提交商标申请的阶段时的审查,此时商标局主要检查你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费用是否到账等。
实质审查:是对商标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此时会审查该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等。
商标注册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1、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2、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
3、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众所周知商标的注册,都是存在风险和不可确定性,现在申请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为了企业品牌,商标转让也已经成为众多企业和个人的一项投资项目。
但是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很多商标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被驳回申请,造成无谓的浪费,怎么提高呢,下面我们来一起看下:怎么样提高注册成功率呢?
1、前期的检索,规避近似商标。
但是查询系统里的数据始终是比现实中的申请慢的,已经下发受理书的申请信息基本上都可以查到,但是近期申请的还没有下发受理书的商标,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这也是注册商标的事情宜早不宜晚的重要依据。
2、通过企业的构思和融入企业文化的设计,来完成企业的商标样。
想法的不同,会有独特的商标“诞生”。
3、通常的商标都包含“汉字、拼音、英文、图形、色彩”有的客户会把这些加到一起组合注册,这样方便、省事、省时、省钱,孰不知这样会降低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4、提前做好查询工作,知己知彼。
商标查询是很多经验不丰富的申请人都会忽略的步骤。
其实,做好商标查询工作,能将商标注册成功率提高一半。
准备商标注册材料钱,先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商标注册情况,仔细查询想要注册的商标有没有类似的商标标志已经被注册。
企业将产品投入市场之前就应该做好商标转让工作,在传统的观念里,认为产品还没有打造知名度之前申请商标没有什么意义。
小编告诉您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产品一旦打造一定的知名度,越来越多人知道您的产品。
如果不及时注册商标,很有可能被“有心人”抢注商标,这将给您今后注册商标带来阻碍,可能还要花费巨额购买商标。
随着商标在企业打造品牌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不明白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找不到注册商标的理由。
小编现在给您说说注册商标的好处,这样您就知道要注册商标了。
为什么要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四大好处:
(一)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以方便消费者在市场上选择、购买。
消费者熟悉商标后,可以凭商标知道该商品是哪家企业生产的;该品牌的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会继续购买,否则会选择其他品牌。
注册商标能防止或阻挠他人在你所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再注册一个相同或可能令人误认与混淆的商标。
(二)企业的无形财产。
商标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是企业的财富。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更是如此,甚至是巨额财富。
因此,商标作为现代企业所必须的形象特征及无形资产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
有些企业之所以暗地里把某些知名品牌注册为商标,无疑是冲着这些品牌的“名气”而来,是希望借助这些商标的名气给自己带来收益。
(三)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
质量好的商品会使其商标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标又会使该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
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可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注册商标使你更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对付冒牌的不法商人。
(四)注册商标可合法地在其旁加上注册商标的标志。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能使用。
商标注册证是您对你商标拥有专用权的最佳证明。
如果您没有注册商标,企业真诚的提醒您:马上进行商标注册,保护您的无形资产。
可以说“注册商标”是企业产品进入市场的“准入证”,根据国家部委有关规定:企业产品(包括工业产品和农副产品)进入商场、超市等销售部门,应当具备注册商标,否则,应当以“三无产品”对待,不得进入知名商场、超市,也就是说,不具备注册商标的商品只能是“地摊货,所以,千万不要小看它。
没有注册商标,就不受法律保护,商标一旦遭别人抢注,将会对企业造成一笔大损失。
我国商标转让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
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
《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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