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这是商标注册的首要条件。
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
缺乏显著性的标记由于没有可能起到商标的区别作用,在世界各国均不能作为商标得到注册和保护。
简单的说,就是能显然的辨别、识记的性质。
这种显著性的判断需要经过专业评判,法条不能以一应万,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用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经营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商标法》第11条中“直接”二字非常重要,间接的、暗示的具有区别性的词汇是可以作为商标的。
如“畜乐”畜药、“远声”乐器等,即属于暗示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商标注册公司先给大家举个案例说明:某地,有一个孟某办起了木材加工厂,孟某一个朋友建议他将生产的乒乓球拍注册个商标,一来可以对外作广告宣传,二来可以抬高产品身价。
于是,孟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健身”两字为商标。
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是不会予以核准的。
我国《商标法》第6条规定,除几种需要实行强制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大部分商品都实行自愿注册的原则。
换句话说,申请注册商标是孟某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都能予以核准,作为注册商标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这一项实际是禁止以商品本身的特点作为该商品的商标。
就同一种商品而言,其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是一致的,因此,用商品的特点作为商标,不具备识别不同生产者的显著特征。
另外,以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作为商标,往往易出现夸大性宣传,误导消费者。
由此可见,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就孟某的情况而言,因为孟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健身”两字,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作用,很难将自己与其他生产者的商品区分开,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故商标局将会驳回孟某的申请。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直接表示商品作用的名词,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文字,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
商标转让产业的兴起,标志着知识产权产业将开启一场新的革命。
随着科技的影响、媒体的兴起等因素的影响,知识产权维护体系将不断完善,众多产权交易平台的出现,将使商标转让行业的优势不断被挖掘出来,使知识产权走上新的道路。
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交易制度已逐渐为公众所接受。
传统的基于离线交易的驱动模式已经被基于在线交易的驱动模式所改变,知识产权产业开始了从离线交易到行业标准化的过程。
那么,为什么商标转让业是公众的呢?接下来是你。
首先,虽然国家会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维护和建设,但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商标转让行业,不仅要通过合理的途径获得被转让商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商标的合法性。
其次,对于许多发展中的企业来说,商标符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在节约一定的转让时间和成本的前提下,就可以很容易地获得商标的市场影响力。
为什么不呢?但是,由于商标转让行业的市场环境复杂,只有借助知识产权的交易维护制度,才能真正改变知识产权交易,只有真正运用新的方法,深入整合互联网交易市场的流程和环节。
只有改变服务企业自身,商标转让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而不仅仅是观念的改变。
在知识产权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服务理念放在首位,坚定地坚持商标转让质量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
我们都知道,要想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上越走越远,只有不断优化商标转让服务质量,整合行业资源,才能在下一步转型升级中抓住机遇。
异议变成摇钱树:就在商标申请人备受漫长的商标确权周期的煎熬,被商标壁垒堵在市场门外苦不堪言的情况下,有一批商标异议专业户却异常的活跃。
这些专业户有的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有的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被异议人为能早日走出异议沼泽,只好花重金买异议人撤销异议。
法律设置的异议权成了他们的摇钱树。
实际上,这种商标异议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例如,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地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异议。
于是就使50个正在等待确权的商标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
其中一个被提异议的企业,其商品因无注册商标被商场拒之门外,现已在仓库积压了上百万的商品,企业领导急得上窜下跳。
于是,这个企业千方百计、四处托人与异议人交涉,希望花钱买得对方撤销异议,但要求写出字据。
异议人却表示:我从不留字据,咱们到商标转让大厅,你一手交钱,我一手交撤销异议申请书。
目前,许多企业就是被这种一手交钱、一手撤销商标异议的异议专业户摆弄于股掌之上,一边是被异议的商标,短时期内无法取得核准注册,另一边是没有注册商标,商品进入不了市场,为了早日摆脱困境,只好接受敲诈勒索。
如此,也必然使商标管理机关原本已经沉重不堪的行政审查雪上加霜,形成恶性循环。
是否设立简易程序面对商标注册异议存在的问题,人们企服快车面抱怨商标管理机关行政效率太低,企服快车面又无可奈何。
因为法律规定的异议制度本身没有问题,商标管理机关亦在努力提高审查效率,但是,也只能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努力。
有关人士指出,只有程序而没有效率,等于失去行政能力。
现有的商标管理机关的机构和编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虽然设置了异议制度,但是不够完善,只规定了初审公告后3个月为异议期限,没有规定行政审查裁定的期限,异议案件不分难、简一律排队,加之内外贸把注册商标当成市场通行证的做法损害了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都加剧了商标异议情形的恶化,无形中损害了市场环境和相关企业的利益。
有业内人士建议,通过增加管理机关编制来提高行政效率,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比如请求立法机关通过相应的形式对异议申请人的资格做出限定;比如提升异议的门槛,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比如设立商标异议简易程序,避免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排队等待;比如设定一定的条件,强化识别恶意异议的功能;比如制止内外贸对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修改等等,以改善商标注册异议的恶劣形势,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一个好的商标能让人一次就记住,从而发动了巨大的广告效应,一些国际上的大企业商标的成功就说明了这一点。
而大企业商标的成功运作也给了众多中小企业借鉴之机。
几乎任何东西都可以注册成商标(当然除国旗国微外)。
商标可以是文字、字母和数字,或它们的组合。
构成商标的可以是图形、颜色、符号、立体标记(例如商品的形状和包装)、有声标志(例如音乐声或声音),也可以是香味或具区别特征的颜色。
根据中国商标法,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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