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价值较大且有一定影响的已使用未注册的商标,因为该商标在先使用者没能及时去注册,导致该商标被他人抢注,且注册成功,并拿到该商标的专用权,从而陷入抢注者的恶意纠缠,各种恶意满满的行为不断的侵犯损害着商标在先使用者的权利,那么商标在先使用者要怎么做才能摆脱这样的状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他可以这么做,放弃这个已经在使用,但所属权不再是自己的商标,重新设计的商标使用,并及时注册。
当然这是一种软弱的方法,其实还能通过以下方法维护以被侵害损害的权利:
1.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如果商标抢注者申请注册的商标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的话,该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阻止该商标注册成功。
2.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如果商标抢注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且该商标已经注册。
该商标在先使用者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规定,如果商标抢注者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却没有实际使用过,那么该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以三年不实际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4.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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