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国和部分国家使用的是“在先申请原则”的商标申请制度,这就导致“商标抢注”行为频繁发生,而这种行为会出现是,因为很多人忽略商标权利的重要性,因不重视商标权利,所以在注册商标时不够积极,给哪些抢注商标的人抢先注册商标的机会。
当然,还有一个导致这种行为出现的根本性原因,就是包括我国在内的那些使用“”“在先申请原则”的商标申请制度的国家,在注册商标审查制度上有不尽人意的地方。其首先是在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制度上不尽人意。因为在审查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时,是不会去问申请人是否已经从事生产经营,也不会去问申请的注册商标是否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符这一点来看。
虽然商标法实施细则上有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只要是能够领取到营业执照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都能获得。而且什么样的人对哪些商品或服务是可以进行申请商标注册,在法律上没有进行过明确规定。
这导致了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不一致,也导致了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泛滥,使大部分注册商标成为不依附于商品的“闲置商标”。其次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能有多迅速就有多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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