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是在2007年6月原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制定的。
《规定》主要适用于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其主要内容为: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威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力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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