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现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2005]501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2007]2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2009〕672号文件)、《工为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检验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局函[2010]64号)等有关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网站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认真做好代为备案、网站备案信息记录更新工作,不得为未备案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为配合省通信管理局维护互联网正常运营秩序、创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
从即日起我司将为所有客户执行新的ICP备案流程。
一、虚拟主机用户ICP备案流程:
1、网站主办者在网上提交备案资料的同时,上传相对应的有关证件原件扫描件。
2、核验备案需要提供证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域名注册证书。
3、网站主办者要求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4、注意事项: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们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二、网站负责人的定义
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0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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