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习惯性的认为,一般计税方法下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可抵扣。
但最近某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遇到一个难题,项目为老项目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营销过程中购进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过程中,随机赠送给客户,礼品的使用权发生转移,增值税需视同销售,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抵扣?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项目属于老项目,为该项目发生支出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此种说法是否合理、合法?
房地产企业的赠送,根据赠送的方式,分为两种:
第一、签约赠送;
第二、随机赠送。
第一种签约赠送,买即送的模式,目前常见的有买房送车位、买房送装修、买房送家电等礼品,属于捆绑销售模式。
售房合同的收入总价款中既包含房屋销售,也包括赠送的不动产、服务、货物的价值,不需要额外视同销售。
与此同时,以上赠送的不动产、服务、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参考政策:
1.湖北国税再次详解营改增实务中的42个问题中解释: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将不动产与货物一并销售,且货物包含在不动产价格以内的,不单独对货物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随精装房一并销售的家具、家电等货物,不单独对货物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在房价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如,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为促销举办抽奖活动赠送的家电,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西安市国税局营改增问题答疑(三)中解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第二种随机赠送,实务中又有两种形式:
1.所有来访者来售楼部即可领取赠送礼品;
2.现场抽奖活动。
以上两种赠送形式,第一种赠送礼品价值低但数量多,与是否购房没有联系;第二种赠送方式奖品价值高但数量少,可参与抽奖的人群可以是已签约的购房者,也可以是缴纳订金的意向客户,但是最终该客户房屋成交的总价款中,都不包含奖品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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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赠送情况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此时礼品视同销售货物,如该房企为一般纳税人,则赠送礼品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售货物13%确认销项税额,此时礼品采购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不动产销售为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虽然该营销赠礼活动是为简易计税业务发生的,但是属于视同销售,该项行为从增值税抵扣链条来看,已经成为一项独立的业务,为一般计税方法,因此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抵扣。
政策依据:
1.上海国税12366的答复
问: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2.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指引(一)
13、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伴随开展业务“赠送”客户礼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回复: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纳税人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纳税人购进礼品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个人认为如果该房企项目为老项目且选择简易计税,属于签约赠送形式,赠送礼品对于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属于随机赠送形式,赠送礼品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话,购进礼品取得合规的凭证,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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