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税务同仁问:甲老板成立A企业后,A企业又投资成立B企业,现在甲将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为个人,怀疑是否有节税之嫌?
分析:如果A企业成立时有股东甲、乙、丙分别为50%、30%、20%的股权,之后又设立子公司B企业(法人仍为甲)。假如从A企业投资600万元设立B企业(100%控股),相当于甲、乙、丙都具有享受(按比例)取得投资收益的权力。现在甲要想将B企业的股权全部变为自己名下。必须征得乙、丙的同意才能实施股权转让。
这时股权转让行为应发生在B企业,如果乙和丙同意转让(是A企业的股权转让)。应该是甲购买A企业的股份(不征营业税)。甲要拿出真金白银(钱)取代乙、丙享有(按比例)取得投资收益的权力。也就是A企业转让了对B企业投资中,乙丙的份额。转让价在于商定。
原对B企业的投资人是A企业,现在变为A企业投资50%(300万元),另外是乙180万元、丙120万元的份额变成甲持有。甲要给乙、丙钱。问题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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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对乙、丙原持有的A企业股权没发生变化,仍然是甲、50%、乙30%、丙20%。但A企业的再投资发生变化,不再是A企业对外投资600万元,(假如支付乙180万元、丙120万元)而是投资减少300万元,这时相当于A企业给乙、丙进行了税后利润分配,对乙、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
2、这时变成A企业持有B企业的法人股300。如果这300万同时变为甲持有,事实上也属于A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同样对甲要征20%的个人所得税。
提示:如果这300不改变持有人,仍属于A企业投资B企业,应该还有乙、丙30%、20%的份额。这时甲就亏了(如果取得对B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50属于甲,另外50还应该还有乙30%、丙20%份额)。
听税务同仁说:事实上真的是甲给乙180万元、丙120万元。然后就将B的所有股权(600万)变更甲个人名下,另外B企业又吸收新股东投资。说这个B企业就没乙、丙的事了。
由此得出:税务处理应按问题
1、2处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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