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张某以其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房产、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共同组建甲公司。
用于投资的房产、土地的评估价值为500万元(当地规定契税税率为4%,下同)。
张某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
筹划方案:
18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844号文件规定:“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本例中,张某可以先用其个人独资企业的房产投资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一人有限公司再通过吸收新股东变更为甲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其房产和土地的产权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企业增资扩股也不需要缴纳契税,按此方案实施可少缴契税20万元。
例2:A公司购买了B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全部资产和债务,实现了合并。
B企业房产、土地的评估价值为1000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案
,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核定征收,综合税负只有2.5%-4.5%,比个独和有限公司更节税,深受老板喜欢。
,
1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44号文件规定:“184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所谓‘企业’,是指法人企业。”因为本例中B企业不是法人企业,所以A公司取得B企业房产、土地应缴纳契税40万元(1000×4%)。
筹划方案:B企业可以先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然后A公司再吸收合并一人有限公司。
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所以A公司吸收合并一人有限公司取得房产、土地,不需要负担契税。
例3:乙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
乙公司原有赵、钱、孙、李四名股东,分立后丙公司股东为赵、钱,丁公司股东为孙、李。
乙公司原有房产、土地的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分立后丙公司和丁公司各取得房产、土地1000万元。
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844号文件规定:“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因为本例中分立后的新设企业与被分立企业的投资主体不完全相同,所以丙公司和丁公司取得原乙公司房产、土地,应当分别缴纳契税40万元(1000×4%)。
筹划方案:乙公司可以先分立出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丙公司和丁公司,即丙公司和丁公司投资主体均为赵、钱、孙、李,然后孙、李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赵、钱,赵、钱将其持有的丁公司股权转让给孙、李。
按此方案实施后,分立环节和股权转让环节均不需要缴纳契税,因此可少负担契税80万元(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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