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巡查中要求该公司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计算转出增值税进项税61298.80元。
案 由
对于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返还资金,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而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企业的实际经营过程中,供货方为了扩大自身产品的销售,总是要通过折扣、返利、分担经营费用等形式,让利给下游的经销企业,以扶持、鼓励下游经销企业的发展。
尽管返还资金的形式多种多样,但返还资金的最终效果都是增加了下游经销企业的经济利益。
由于返还资金的形式不同,可能导致缴纳的税种、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同样是从供货方取得返还资金,其对税负的影响就有很大的差别,增值税的税率为17%,而劳务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税率之差为12个百分点。
因此,企业应当慎重选择返还资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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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企业如果能够对返还资金方式做适当的筹划,尽量使返还的资金符合缴纳营业税的条件,就可以为下游的经销企业减轻纳税的负担。
对于下游的经销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返还收入,具体是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还是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判断的依据是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如果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就要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而如果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没有挂钩,就可以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企业在选择返还资金的形式上,要选取有利的形式,尽量考虑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进行挂钩。
供货方对下游经销企业的扶持,既然有多种扶持的方法和渠道,只要最终能够达到扶持的目的,就应当选取最有利于下游经销企业的扶持方式。
下游经销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拓展销售,自身也会发生很多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对于这些费用,完全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嫁给供应商来承担,下游经销企业转变为提供劳务的方式,按照供货商的要求,具体负责为供货方在本销售区域策划广告、进行业务宣传、产品展示和代为管理下游客户的正常销售、售后服务等业务。
下游经销企业对上述业务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可以记入“其它业务支出”科目,而因为提供劳务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就可以记入“其它业务收入”科目。
下游经销企业是由于为供货方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收入,收取的返还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没有挂钩,就可以计算缴纳营业税。
如此筹划方法,改变了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的方式,因此,下游经销企业不用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只需要计算缴纳税率较低的营业税,大大节约了纳税的成本。
并且双方在商定有关劳务的价款时,有着很大的运作余地,不会影响从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总量。
但是,这种改变原来返还收入的方法,需要与供货方进行提前沟通,征得供货方的支持和配合,使供货方愿意就有关业务进行合作,将有关劳务承包给下游经销企业,并主动承担其中的劳务费用,从而转变返还资金的方式,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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