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3713451号“詹記ZANK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93856号“詹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37359号“詹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23638号“詹氏zhan 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8876号“詹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47618号“詹氏·品茶园ZHANSHI·PINCHA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745468号“詹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271378号“赞记ZANK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99391号“詹氏zhan 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531864号“詹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816360号“詹氏zhan 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整体外观、含义及构成元素上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詹記”和“ZANKEE”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詹記”与引证商标一“詹記”相比较,二者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十中显著标识之一的“詹氏”、引证商标六、九“詹氏”相比较,均含“詹”文字,在含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
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ZANKEE”与引证商标七中显著标识之一的“ZANKEE”相比较,二者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0类茶、冰茶、薄脆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第30类茶、饼干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第29类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第32类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713451号“詹記ZANKEE及图”商标:
詹记 ZANKEE
申请/注册号:2371345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1 国际分类:
30类 方便食品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詹振华
商品/服务项目:巧克力(3004)、茶(3002)、茶饮料(3002)、元宵(3007)、食品用糖蜜(3005)、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粽子(3007)、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蛋白杏仁糖果(3004)、麻花(3006)、面粉(3008)、馅饼(点心)(3006)、桂圆膏(3005)、谷类制品(3008)、面包(3006)、糕点(3006)、冰淇淋(3013)、冰茶(3002)、蜂蜜(3005)、饼干(3006)、月饼(3006)、果馅饼(3006)、冻酸奶(冰冻甜点)(3013)、软糖(糖果)(3004)、花生糖(3004)、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3002)、米花糖(3004)、蛋糕(3006)、薄脆饼干(3006)、煎饼(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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