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史》和《清史稿》,都已经超过法律的保护期限,成为人人皆可免费用之的公共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任何人使用上述作品,无需再经过作者后人的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而可以合法使用。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上述作品内容可以随意使用了呢?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就首先要知道我们现在看到的关于《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与原稿的关系。
众所周知,古文与现代汉语在语言规则上企服快车差距,对于我们阅读会造成极大阻碍。因此,现在看到的古籍文本,一般来说都是经过点校的,也就是经过一定整理的文稿。本案中涉案作品就属此类。而对于加了标点,经过整理的古籍能否产生新的著作权则是本案中中华书局能否主张权利的关键。
“著作权法的宗旨就是保护创造性劳动。”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向记者介绍,对于客体能否构成作品,就是看其中包含创造性劳动能否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对于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整理、改变,会形成演绎作品著作权。
据悉,1958年4月,文化部决定以中华书局为主要出版古籍的出版社,中华书局组织全国百余位文史专家集中到中华书局工作,对《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展开全面系统的整理,改正错字、填补遗字、修改注释、加注标点、划分段落并撰写校勘记,直到1978年整理工作全部完成并陆续出版。之后,中华书局又对其进行了修订、再版,对发现的点校失误进行更正。
“从整理过程来看,《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中华书局点校版)著作权是中华书局从调集百余位文史专家,在《二十四史》和《清史稿》基础上进行全面系统地注释、整理而产生的,应该属于具有知识产权的演绎作品,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构成新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
此外,经过记者查证,早在2005年的一起著作权案件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业已在终审判决中确认了中华书局对《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的(中华书局点校版)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权、复制权、注释权、整理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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