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93502号“LEGGA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392532号商标、第576190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393502号“LEGGARI”商标:
申请/注册号:60393502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09 国际分类:
2类 颜料油漆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莱加里产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染色剂(0201)、混凝土着色剂(0201)、着色剂(0201)、着色剂(0202)、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0202)、家具修复用补色笔(0202)、树脂胶泥(0205)、油漆补片(可替换的)(0205)、苯乙烯树脂漆(0205)、涂料(油漆)(0205)、装饰用喷涂式涂料(0205)、聚乙烯胶泥(0205)、混凝土地面用环氧涂料(0205)、合成树脂涂料(0205)、粉末涂料(0205)、家具上光用涂料(0205)、天然硬树脂(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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