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因认为两家服装公司未经授权将微信“捂脸”表情使用到服装产品上,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腾讯公司将其起诉至法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服装行业是一个对创新要求极高的行业,同时也是知识产权诉讼频发的领域。
那么,对于服装企业来说,在产品或设计涉嫌被侵权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
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必须区分和服装设计有关的几个概念,即服装设计图、服装设计效果图和服装设计成衣。
所谓服装设计图,是指引导服装剪裁的设计图案,包括轮廓走向、尺寸角度等,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其属于“为生产绘制的产品设计图”,构成图形作品;所谓服装设计效果图,是指模拟人体穿上服装后所呈现的视觉效果的图案,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构成“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的美术作品;所谓服装设计成衣,是指依据服装设计图剪裁出来的批量终端产品。
在实践中,大量的维权问题往往产生于服装设计成衣所引发的侵权纠纷,其原因绝非偶然。
成衣由两类设计元素构成:成衣上附着的图文设计和成衣本身的立体造型。
对于成衣上附着的图文设计而言,只要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但对于成衣本身的立体造型而言,主张其构成“美术作品”或者“实用艺术作品”有时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究其原因,在于成衣本身的立体造型设计即使具有美感,也很难与衣服的实用功能相分离,而一项不能与功能分离的美感,是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就是著作权法上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相互分离”原则。
此项原则对世界各国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在我国的相关案件中得到承认。
除此之外,用著作权法来保护服装设计成衣,究竟是主张“实用艺术作品”还是“美术作品”,在实践中也存在着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
笔者认为,选择主张为“美术作品”,是服装企业的优势维权策略。
这是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成衣主张为“美术作品”,只需要证明成衣具有独创性的美感设计,而主张为“实用艺术作品”,不但要证明成衣具有和美术作品标准一致的独创性美感,还需要证明相应的设计具有实用功能。
不难看出,从证明成本和证明效率上说,主张为“实用艺术作品”并无优势,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有知名学者曾就一个版权案例中涉及的物品是否具有实用性并构成“实用艺术作品”,而产生较大分歧。
笔者认为,该争论的意义非常有限。
首先,是否具有实用性对于涉案物品是否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无价值;其次,即使成功证明涉案物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但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类型中并无该类作品,有些法院并不认可这种作品类型,当事人仍然需要再次证明涉案作品在美感方面达到了类似“美术作品”的美感高度。
对于大部分服装而言,其上所附图文设计未必构成作品,而其本身的造型设计如前文所述有时也难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这类服装如果被他人模仿和抄袭,除了著作权法外,企业是否还有其他维权途径?
笔者建议,企服快车面,可以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服装设计,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即将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用于服装制造的新设计,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另企服快车面,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如果服装产品上的设计可以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他人仿造服装的行为使得公众对于仿造服装和企业服装之间发生混淆,企业就可以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他人未经许可按照某企业服装设计图式样制作服装,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因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图纸到成品的“二维到三维”的“制造”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但是,对于这种行为,服装企业同样可以尝试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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