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人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焦点,在于确定“泥人张”的权利归属,即究竟谁才是“泥人张”这个具有专有性和唯一性称谓的权利主体。
特别指出的是,是否类似的泥人彩塑工艺或者相类似的彩塑、泥陶工艺又碰巧其制作者也姓张,就可以自称为“泥人张”呢?
对于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在民间,这种称呼是可以的,但是在法律保护上,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领域,则是不允许的。
按我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在某项营生前加以姓氏作为标记,比如“张记麻辣烫”、“李记火锅”,久而久之,就变成了“麻辣张”或者“火锅李”。
其实,国外也有类似的习惯,如“麦当劳”等。
但是,这种称谓一旦进入非遗名录,就成为具有专有固定名词,有着主体的特指性。
作为我国传统民间工艺创作的重要代表,“泥人张”彩塑艺术享誉海内外。
从“泥人张”工艺及现状来看,其彩塑艺术属于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构成作品,这些作品表达了特定的审美理念和工艺技巧与风格特征,“泥人张”称谓无论从其作品创作上还是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上都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
“泥人张”作为具有特定含义的中国民间工艺创作的形式之一,具有专有性。
而且,从“泥人张”的历代传承和起源发展来看,“泥人张”的称谓也具有唯一性。
那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进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呢?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泥人张”的社会认定并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也并非是某种经营手段或商业运作迅速整合而成的称谓。
“泥人张”进入国家首批非遗名录是经过一系列程序严格认定的结果。
因而,普通的从事泥人行业者,即便是“泥人李”、“泥人赵”以及“泥人张”等,已经失去上述3个字在特定含义的使用权,所以,即使也姓张也从事泥人行业,在其行业内也称其为“泥人张”,但是这种民间习惯称呼是不能与无形文化遗产意义上的“泥人张”相提并论的。
传承人个体众多、传承度不明是非遗传承保护面临的难点
非遗是以人为主线的活遗产,更注重的是技能、技术、知识的传承。
无形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存在着一个共知的难题,那就是传承人个体众多,传承度不明,这也是造成当下存在的无形文化遗产遭遇侵权却无权利人出面主张权利的原因之一。
但“泥人张”是幸运的,有着极其明确的开创人和家族式的传承人,传承风格统一,传承作品固定,传承人群特定。
这种家族式的传承也让至今所有“泥人张”的代表作品得以完整保存,“泥人张”至今已传承6代。
明确“泥人张”的权利主体为其家族传承人,也可以从作品创作和非遗两个角度去认定。
从作品创作角度去解释,“泥人张”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是毫无疑问的,历代“泥人张”的权利都属于“泥人张”后人,权利的行使直接归于其家族传承人。
“泥人张”主体明确,权利维护人和非遗的传承人形成了重合,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不存在争议。
无论从哪个角度进行分析,“泥人张”的权利都属于“泥人张”的传承人,其权利主体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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