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江门市大长江公司诉上海豪爵电动公司、上海溢洋电动车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豪爵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豪爵”文字;被告豪爵公司停止使用并注销www.fxhaojue.co#m域名;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原告是一家专业生产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的大型中外合资企业,1994年注册“豪爵”商标,核定使用在摩托车商品上。
近年来,原告的摩托车生产量、销售量排名均列全国摩托车行业第一名,其“豪爵”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广东法院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5年,被告豪爵公司成立时,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豪爵”文字作为字号,成立后与被告溢洋电动车厂合作生产电动自行车并在河南、江浙沪地区进行销售。
在电动车推销及网站宣传中,两被告将“豪爵”字号单独突出使用。
上海二中院认为,原告“豪爵”商标的注册时间早于被告豪爵公司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且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豪爵公司作为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知道生产摩托车的原告企业及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豪爵”注册商标,且“豪爵”非已有词汇,豪爵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豪爵”文字享有任何权利或利益,也未能对其使用“豪爵”作为字号提供任何正当理由,可认定其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依法应认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豪爵公司的www.fxhaojue.co#m网站域名中,二级域名“fxhaojue”的主要部分“haojue”为“豪爵”的音译,与“豪爵”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两被告在推销产品过程中,将“豪爵”字号突出使用,并在其网站上展示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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