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的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
(一)税务登记换证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设立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5、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房屋所有权或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7、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8、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10、《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11、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自受理起30 日内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二)税务登记验证
应以上海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年度)》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一份;
4、上年度财务年报复印件一份;
5、验资报告复印件一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注: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交受理窗口进行核对,经核对后退还纳税人(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
办理时限:根据文件规定
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件上加注年检合格标识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